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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职责要求通知

委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建筑节能条例》和市建委、县里有关建筑节能的要求,建委制定并印发了《大足县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确保《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自**年1月1日起,对未取得《**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全县城镇范围内的新建(含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包含虽取得但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已超期失效的)全面执行建筑节能50%的标准,对财政补贴或拨款的建筑项目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执行65%的标准,稳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明确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建筑节能工作的职责及要求。各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能职责,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落实,确保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规划科和小城镇建设科

自**年1月1日起,应按照各自管理的城镇范围,在项目选址核发的《**市建设工程设计要求通知书》中,根据项目投资性质明确提出该项目应达到的建筑节能的设计标准,一般建筑应执行建筑节能50%的标准,财政补贴或拨款的建筑项目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执行65%的标准;并要求在进行方案设计时应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要求。

在进行方案设计审查时应审查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是否满足建筑节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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