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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建设实施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和《**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简称“三项制度”),结合建设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厅机关的服务窗口,负责办理建设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登记确认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机关相关处室不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政务服务中心定编13人,其工作人员从厅机关各处室抽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岗前培训、轮换制度,要求政治素质好,业务熟悉,身体健康,能够履行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第四条政务服务中心除履行首问负责制规定的职能外,还履行厅长授权的以下职能:

(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决定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决定是否受理;

(二)即办件的审批权。属于即办件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直接审批;

(三)承诺件的组织协调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组织评审、专家论证、现场勘察的,政务服务中心可以组织召集相关处室和有关专家进行;

(四)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诉代理权。因行政审批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政务服务中心派员代理应诉,厅法规处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政务服务中心在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首位接收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指导和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审查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四)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手续;

(五)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即办件,提出审查意见,并负责该即办件的卷宗归档工作;

(六)对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跟踪督办,对超时办结的向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报告;

(七)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将批准事项的决定送给相关业务处备案;

(八)对不属于本厅职责的事项,告诉行政管理相对人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

第六条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指定的负责承办行政审批事项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为该事项的事项承办人。事项承办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交办的行政审批事项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提出审查意见;

(二)组织行政审批事项的评审、专家论证、现场勘察等事宜;

(三)做好所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交接手续;

(四)负责所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卷宗归档工作

第七条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对厅长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管理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安排窗口值班人员,分配行政审批的办理事项,指定事项承办人;

(三)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决定权和即办件的审批权;

(四)审核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厅长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负总责,主管副厅长领导、协调、监督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对政务服务中心报告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对需要审批的事项在规定的流程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市、县实施的项目,一律下放给市、县,本厅不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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