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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农民工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全市农民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各地要以贯彻落实黄办〔**〕41号文件精神,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为突破口,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各类用人单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原则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需确定试用期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替。对以招用农民工为主、承揽建筑劳务分包工程的劳务企业,劳动保障、工商和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不具备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用工管理、安全管理能力或者采用挂名承包工程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要以全面实施《**省工资支付规定》为契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抓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工资要以现金发放,不得以实物相抵,更不得克扣、拖欠。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对延长工时或安排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等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全生产监督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四)切实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用人单位要依法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并在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保护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水平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农民工须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严禁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五)加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8号)和省编办《关于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118号)精神,加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农民工转移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进一步明确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和工作职责,配备1-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民工及劳动保障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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