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通知
区直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4]1号)精神,为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不受损失,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规,现就区直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自治区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未完,全文共933字,当前显示27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