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专项检查通知
各区、县(市)统计局、监察局、法制办,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关于开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浙统[2004]32号)的统一部署,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决定于7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精神,坚持依法行政,有重点地摸清当前违反统计法、妨碍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问题及原因,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统计基础建设,创造有利于保障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的法制环境,为党和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准确可靠的统计信息和决策依据。
二、专项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的对象:
一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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