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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管理办法通知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要求,深入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结合我省企业技术改造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含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下同)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项目备案管理。

(一)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允许和限制类项目;

(三)项目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国内银行贷款,不含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国家规定的省级审批限额以内的技改项目:即国内投资项目,能源、交通、基础原材料工业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加工业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建设条件的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建设条件的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

第三条凡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项目、列入国家和省专项计划(指国家、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专项计划)项目以及国家与省政府规定需报批的项目,仍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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