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环境执法水平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环办[*]104号)的精神,完善本市环境执法后督察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本市环保行政执法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自我检查,完善内部监管制度
1、规范违法案件处理的结案制度
结案是违法案件处理终结的必要环节。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执行终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结案。结案报告表应当由环保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审签。
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财产罚)的案件,以银行解缴凭单作为结案依据。作出决定的环保部门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查询缴纳情况。违法单位未履行的,应当在发现后一周内督促其缴纳;拒不缴纳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以法院出具的裁定书作为结案依据。作出财产罚决定的同时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还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作为结案的必备材料;违法单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重新立案。
作出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等行政处罚决定(行为罚)的案件,环保部门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已履行的,应按规定予以结案;未履行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以法院出具的裁定书作为结案依据。同时作出财产罚的,其结案程序应同时执行财产罚的相关规定。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案件,环保部门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已完成治理任务的,应当报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备案,并按规定予以结案;未完成的,应当依法处理。
行政决定规定的整改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在整改期内环保部门还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检查或核查中发现违法单位已注销、搬迁,或其他原因导致行政决定无法履行的,环保部门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并办理结案手续。
行政决定依法被撤销或者撤回的,应当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并附有关材料;对已立案,在审查中因故终止的,应按规定办理结案手续,并详细说明理由。
2、完善结案后的日常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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