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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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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敏感、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事故发生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4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1.3.1特别重大(i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2重大(ii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3较大(iii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4一般(iv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中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靠前处置;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技,协同应对。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负责全区一般(iv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救援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防范和一般(iv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协调配合等。

2.2指挥机构

对发生一般(iv级)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态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负责对事态的监测和评估。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医疗救护、抢险救援、评估监测、警戒治安、后勤保障和信息发布等组织。

2.3办事机构

区安委会办公室是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办事机构,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区政府报送的紧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项;履行值班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完成安委会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专家咨询机构

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监测与预警

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监测网络,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负责,实行常规和动态监测和预报。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进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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