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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综合补贴工作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

根据市农委《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若干意见》(农委[]203号)、《关于完善本市稻麦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农委[]158号)、《关于做好年水稻重大病虫害防治药剂补贴工作的通知》(农委[]93号)、《关于做好本市年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农委[]1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粮食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委[]359号)以及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及相关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金府[]3号)的精神,年继续对水稻种植户实行补贴,现将有关补贴资金的发放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1、水稻种植补贴

种植水稻15亩以下每亩补贴70元;15-30亩(含15亩)每亩补贴80元;30亩以上(含30亩)每亩补贴150元。以上补贴资金市财政承担90%,区财政承担10%。

2、种子补贴

种植常规水稻每亩补贴16元,种植杂交水稻每亩补贴25元,已以物化形式补贴到农户(免费供应水稻种子)。

3、农资综合补贴

每亩补贴75.5元;其中。中央财政55.5元,市财政20元。

4、区、镇(工业区)财政对水稻规模经营户再补贴

除上述补贴外,区、镇(工业区)财政对种植水稻30亩以上规模经营户再给予每亩100元补贴,其中:区财政每亩补贴50元(包含农资综合补贴20元,公共植保农药补贴23元),镇(工业区)财政每亩补贴50元。

二、补贴对象

1、在本区种植水稻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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