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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种植补贴资金通知

金农委字[2]1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

根据市农委[2]203号文《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若干意见》、[2]269号文《关于本市2年水稻良种补贴的通知》、[2]104号文《关于做好2年水稻重大病虫害防治药剂补贴工作的通知》以及区人民政府[2]3号文《关于完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及相关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的精神。2年继续对水稻种植户实行补贴,现就有关补贴资金的发放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1、水稻种植补贴

种植水稻15亩以下(含15亩)每亩补贴70元;15-30亩(含30亩)每亩补贴80元;30亩以上每亩补贴150元(其中现金补贴不低于100元,其余为物化补贴)。

2、种子补贴

种植常规水稻每亩补贴15元,种植杂交水稻每亩补贴25元,已以物化形式补贴到农户。

上述补贴资金市财政承担90%,区财政承担10%。

3、区、镇(工业区)财政对水稻规模经营户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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