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村(含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建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
第三条市农委、监察、司法、土地、水务、林业和农机等部门,按其职能分工,依法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集体资产权属和范围
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村集体依法行使。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依法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村集体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道路、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对村集体投资、投劳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资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村集体出资兴办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村集体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五)村集体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
(六)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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