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督学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进一步推进教育督导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发挥教育督导功能,加快建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监督保障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建立省督学责任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省督学责任区的意义。教育督导要为教育科学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并作为根本任务。要坚持改革创新,积极开展工作,奋发有为,为全省教育事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建立省督学责任区制度,就是要充分实践科学发展观、发挥省督学在督政、督教、督学中的作用,及时对教育发展中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使教育督导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二、省督学责任区的划分。根据一定的行政区划设立省督学责任区,具体设定和督学责任区的组成人员另行通知。
三、省督学为督学责任区的责任督学,每个督学责任区设组长和副组长。负责组织督学责任区的省督学开展督导和调研活动。组长和副组长的任期与省督学任期同步,必要时可提前和延迟。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为每一个省督学责任区确定联络员,负责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与督学责任区之间的联络与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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