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意见的通知
一、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偏低的问题
(一)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坚持清理旧欠和预防新欠并重,继续推进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建设。扩大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资金规模和实施范围,适当提高保证金提取比例。实行工资支付监控和报告制度,强化工资支付监控的力度,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加强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历史拖欠久拖不决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并要公开曝光。工商部门要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诚信行为跟踪记录,列为监管工作重点;对于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司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有关规定做好司法审判和执行工作。建立劳动保障、建设行政执法、信访、工会、工商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联动惩治机制,严防产生新的拖欠,力争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及时调整提高农民工工资。严格执行《**省最低工资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的制度,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管理体制。大力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等宏观调节工资分配的作用。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制定和推行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文本,完成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目标。全面启动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立企业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对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定、履行等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大力加强乡村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监督乡村各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加强对地方、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的指导监督,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规范和标准。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严格要求各类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把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察。对高危行业的农民工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制度。编制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培训教材,在农民工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和中小企业集中的地区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将高危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与企业安全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对不按要求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的,一律为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定期组织对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专项检查。要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强制推行有毒有害岗位定期体检制度,做好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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