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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局事务信息报备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管理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好我市20*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现将*市开展20*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信息报备的范围

在*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外省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设立的分所均在基本信息报备范围之内。

二、基本信息报备的内容、方法

20*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结合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进行。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送材料的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4、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6、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7、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所的,还应当将该分所有关材料报送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二)基本信息报备的方法


(未完,全文共1956字,当前显示6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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