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行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要素体系,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建设国际知名旅游城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具备旅游企业登记条件,达到项目立项所需资金要求,有经营管理能力,符合我市旅游业总体规划和产业导向,均可兴办旅游经济实体,经营旅游业务。除国家有明确限制规定外,各种经济成分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经济形式参与我市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商品生产及旅游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二、旅游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书面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建设程序报批。投资额l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旅游项目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投资额l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经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享受我市有关旅游优惠政策。涉及旅游价格调整、景区(点)规划调整,应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对旅游道路交通、路网、通讯、信息化、客运、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市交通、城建资金给予配套扶持,市文化、旅游、信息等专项资金给予扶持鼓励,金融部门在信贷以及其他各类融资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未完,全文共1802字,当前显示50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