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局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意见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技术政策专一对医疗废物贮存场所选址、设计、建设、使用、管理提出的基本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采供血以及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内的病房、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试验室、病理室等相关科室或部门在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物(放射性废物除外)。
本意见内容如有违于相关标准时,按相关标准执行。
二、一般要求
1、医疗废物的存放场所应建造专用的贮存设施,或利用已有建筑改建。
2、单一诊室的小型诊所可在诊所内部适当位置设专用容器存放医疗废物。
3、依本意见确定的贮存设施,只能用于医疗废物,不得混放其它物品。
三、容器及包装的要求
1、所贮存的医疗废物应装入带盖的容器内。只在贮存设施内使用的容器可以是塑料或不锈钢桶、箱,塑料袋只能做内包装。容器的直径、宽度、深度不宜超过800毫米,以便于搬运、装卸和清洗。
(未完,全文共1299字,当前显示42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