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建设资金管制通知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问题
(一)凡在区乡村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须依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
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
依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乡村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
(二)按上述规定应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缺乏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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