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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办关于开展严打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安委会定于8月1日至10月30日,集中3个月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打击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照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煤矿方面。《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而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以及有关地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整合技改项目边建设边生产,未批先建、批小建大、违反建设项目程序的。

非煤矿山方面。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无证勘探或以探代采矿产资源的;露天矿山实行不分台阶的高陡边坡式开采和各种违规爆破,以及违规排放尾矿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以及没有2个以上安全出口的;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交通安全方面。无牌无证,以及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照规定让行、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的。

道路(水上)运输方面。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载物的;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的。

建筑施工方面。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的;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危险化学品方面。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未经试生产备案投入试生产运行,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烟花爆竹方面。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非法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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