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免票决制的探索
为进一步增强干部任免的科学性、民主性,2001年市委确定海南区为干部任免票决制试点区。2001年5月,区委制定并实施了《区委常委会干部任免投票表决制试行办法》。截止目前,已对5批241名干部任免进行了投票表决,均顺利通过。从实践来看,干部任免票决制贯彻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推进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加强了对干部工作的监督制约,有利于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基本做法
1、提出人选。区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的基础上,拟定干部调整初步意见。由区委书记办公会议充分酝酿、研究,提出人选调整初步方案。
2、反复酝酿。为尽可能使调整方案更科学、更合理、更可行,投票表决前,区委书记或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充分征求各常委和人大、政府、政协班子成员、各基层党委的意见,对调整初步方案上下反复沟通、酝酿、讨论。在此基础上,再次召开书记办公会议对征求上来的意见,进行通报、研究、讨论,形成提交区委常委会的干部调整方案。
3、充分讨论。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干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参加,否则表决无效。与会各位常委根据干部推荐、考察、征求意见情况,结合自己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逐一进行讨论,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与会人员意见,按干部德才标准,进行引导。若有三分之一以上到会成员对个别人选坚持不同意见,或有争议的人选应当缓议,同时重视讨论中少数人意见,当个别常委对拟任人选提出重要问题,而组织上事先对所提出问题又未能掌握确切情况时,暂缓讨论,并作进一步调查核实。讨论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亲属时,本人必须回避。
4、进行投票。在充分讨论、基本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参加会议的每位常委在表决票上以无记名的方式,对拟任免人选逐一填写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等意见。对拟任免人选争议较大的,可由主持人提出缓议,暂不进行表决,但不另提他人,不搞临时动议。
5、形成决议。由区委组织部干部负责现场计票,计票完毕,由主持人当场宣布投票结果。赞成票超过方兴未艾到会常委二分之一的为通过,并形成决议;对投票表决未通过人选,组织部门可继续跟踪考察,若条件成熟可再次提交常委会讨论表决;但一般半年内不得就同一职务提交常委会讨论表决。同一职务最多只能提交两次。同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以备核查。
6、任前公示。常委会形成干部任免决议后,由区委组织部对拟提任人选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意见,并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公示期限一般定为5—7天。对公示中群众反映出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任用、暂缓任用和不予任用的决定。
二、主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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