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城乡统筹建设
今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重庆市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是中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快中西部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重庆继直辖后迎来的又一个推动政治、经济、社会、民生深刻变革的历史机遇。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建设统筹城乡直辖市提供强有力任的司法保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一、充分认识建设城乡统筹直辖市的重要意义,准确定位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直以来,我国城乡之间未能建立起均衡增长的良性互动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城乡联系不断增强,但城乡分割的经济结构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改变,城乡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有一定程度的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失衡,生产资源要素流动失衡,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失衡。如何解决好城乡统筹发展的问题,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结点和难点。重庆作为一个中等省规模的直辖市,是典型的大城市带大农村,全市3200万人,农村人口就有2000万。这种突出的城乡二元结构,正是我国基本国情的一个缩影。解决好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问题,不仅可以缩小甚至消除重庆的城乡差别,实现共同富裕,更重要的是这种体制机制方面的探索和改革,将会对中西部地区乃至全国产生示范效应。
要让广大法官积极投身城乡统筹直辖市的建设之中,就必须防止三种“不作为”倾向:一是不应作为,认为解决城乡统筹是政策向农村倾斜,但法院应当依据现行法律公平、公正地审理每一个案件,而不应因为在城市或在农村而有所区别,法院服务城乡统筹有违司法中立;二是不能作为,认为司法是立法的结果,在现有法律没有修订之前,法院不可能有所作为,否则就有可能违法;三是不愿作为,认为统筹城乡主要是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公共服务、收入分配、发展规划、户籍制度等,与法院没有关系。
针对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人是生而平等的,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城乡之间人与人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统筹城乡的初衷就是要逐渐缩小直至消除这种不平等。司法以追求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在全社会都在呼吁、促成这种平等的时候,司法怎么能够置身事外。第二,统筹城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民法院作为政权机构中的重要一环,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也是建设城乡统筹直辖市的重要的、必须的保障。司法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促使其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第三,司法尽管是被动和消极的,但这种被动和消极并不是绝对的。在个案的处理中,司法可以通过积极的干预和适度的倾斜保护,矫正形式主义的僵化和不足,体现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第四,作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司法改革应当包括在“综合配套改革”的范围之内。试验就没有标准答案,所以改革的措施有可能不合理,改革的结果有可能不理想,但我们可以通过一次次的“试错”,为最后的成功奠定基础。
在重庆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是党中央和国务院深思熟虑的结果,可以说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众望所归。在这样的形势面前,人民法院不仅应该有所作为,也必须有所作为,所以当前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解放思想,顺势而进,积极谋划,大胆创新,以扎实有效的审判工作为建设城乡统筹直辖市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清醒认识可能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找准司法工作的新动向和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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