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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的探索与思考

村民自治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的最直接形式。近年来,丹江口市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大力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群众日益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他们更加关注切身利益。要适应这种新情况,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

1、思想观念跟不上民主化进程。少数乡镇干部对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农村基层组织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用老办法、老经验指导基层工作;个别乡镇领导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仍然以组织意图代替群众意愿,采取一些违背群众意愿的做法,过多干预换届选举中的人选问题;有的乡镇领导仍然把村委会当作是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在下达任务、布置工作时,无视村民自治的实际,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村务工作中,不履行法定程序,不征求村民意见,搞行政命令,给村级组织和村干部造成工作上的压力。

2、村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调查反映,

25.5%的党员对村党组织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增收致富方面所做工作认为“一般”或“不满意”;一些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不过硬,不能很好地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调查表明,

14.8%左右的党员群众认为村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一般”或“较差”;同时,由于四个多样化的发展,农村青年外出务工经商日益增多,客观上造成行政村发展党员源头匮乏,再加上个别村党组织疏于发展党员工作,党员队伍老化现象比较明显。据2004年度党员年报反映,全市农村党员中61岁以上的有2551名,占农村党员总数的25%,近一半的村60岁以上党员占三分之一以上;一些老党员、外出党员和无职党员的模范作用又不能较好发挥,这些都影响了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引导和领导。

3、村级民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相对滞后。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机制不够完善,在决策事项、决策程序、监督方式等方面均缺乏具体规定,导致操作中的随意性。在决策事项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仅规定了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七个方面事项,但实际工作中,村级事务远不止这七个方面,需要进行相应补充和进一步细化;在决策程序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仅规定了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是村级事务的决策机构,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可能经常召集会议,将所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提交会议决定。而相关的补充制度又不健全,客观上造成决策程序上的随意性。实践中,有的村大小事务都通过召开“两委”联席会议决定,有的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主任说了算,个别由村委会讨论决定;在民主监督方面,缺乏相对固定的监督组织机构,没有明确的实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没有明确具体的对监督结果的处置办法。虽然全市各行政村都建有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但是由于职责权力、监督方式不够明确,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民主监督显得软弱无力,不能有效地通过监督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4、部分村民民主法制观念较淡薄。一方面,部分农民文化素质偏低,思想观念相对滞后,参与村级事务的能力不强;一些农民的主人翁意识不强,对民主的渴求程度不高,对基层民主政治的参与热情不够,不知法、不懂法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村民甚至连村委会选举都不愿参加,更不要说是让其参加村务管理、村务决策和村务监督了。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党员、村民代表、村民组长年龄普遍老化,新知识相对匮乏,对一些涉及专门知识的决策、管理等,缺乏民主议事的能力,不能从发展和长远的眼光看问题,容易造成决策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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