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民办学校党建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民办学校各项工作建设
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因此,作为教育主管部门不仅要加强民办学校行政与教学、财务与财产等的管理,在保护教师合法叔益、师资培训、教师资格认定和教龄计算、优秀教师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样纳入统一管理,而且要严格和规范审批手续,对于新筹建的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同步筹建党组织的规定执行,否则不予审批。这就需要加强教育部门内部的工作协调,在审批新建民办学校时,行政审批部门要与党务部门一起会审,共同加强对民办学校各项工作指导,为民办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党务部门要加大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宣传、指导和监督力度。在民办学校建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不仅有利于发挥党对民办学校的政治领导,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提高民办学校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也有利于密切党同群众的联系,促进民办学校健康的发展。
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党员,需要党组织。大批学生青年入党积极分子,需要党组织。加强学校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师德建设和学生德育工作,需要党组织。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更需要党组织。因此,凡是有觉悟、拥护党的领导的各类办学人、管理者,都应该以积极的态度、紧迫的心情,按照省委组织部、教育工委苏委教组[1998]18号《关于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建立基层党组织的暂行办法》和市委组织部、教育工委宁教工委组[1998]64号《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
二、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组织
对还没有建立党组织的民办学校,要按规定尽快建立起来,并进一步理顺党组织的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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