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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一)

34、要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决定》指出。“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这是落实十六大精神的一个新要求。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石。党内选举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也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完善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在制度上要有所创新,在具体操作上要不断细化和规范。具体说来,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一是"硬化"依据民意确定候选人的原则。扩大民主推荐范围。候选人名单应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考虑对民主推荐的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二是采取上级党委提名、党代会代表联合提名以及党员个人自荐竞选提名等多种提名形式,建立组织提名与党员或代表提名相结合、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提名制度。明确规定党员或代表提名的原则和比例。不论通过何种方式提出候选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大会主席团和同级党委提出,并经过考察和资格确认后,才能确认为候选人。

第二,建立健全候选人介绍制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介绍候选人的方式方法。党组织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时,除本人简历以外,应包括候选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考察情况,并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实事求是的答复。建立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制度,候选人可以自我介绍,也可以发表演说,并对选举人提出的质疑作出说明和回答。这样,有利于增进选举人对候选人的了解,有助于选举人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减少盲目性。

第三,坚持和完善差额选举制度一是适当扩大差额比例。各级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可以适当扩大;党委委员、常委候选人的差额人数,也可以适当增加。二是逐步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基层党委书记和副书记,都可以考虑直接进行差额选举,差额人选可以扩大到一定比例。还可以在基层进行竞选制的试点。

第四,逐步完善党代表民主选举制度一是《党章》或党内选举法规可对党代表的资格认定、选举办法、权利与义务、学习培训等进行明确规定。党代表除了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外,还要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二是对来自地方和基层的代表,逐步实行自下而上的党代表提名制度。党员可以自荐为候选人。三是逐步扩大党代表直接选举范围,逐步完善和推广县、市党代会代表由党员直接选举的做法四是实行选区直接选举和罢免党代表制度。为了便于提名和罢免,党代表选区应视实际情况而划得小一些。

第五,适当调整各级党代会代表的构成比例。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可适当减小,一般不超过50%。适当增加普通党员、基层干部、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务工作者、党的理论工作者等的代表比例。可以考虑划出一定比例的代表名额,用于党员自荐并通过竞选产生。

第六,探索建立基层党组织的直接选举制度。党支部一般应进行直接选举;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积极试行乡镇党委和中小企业党委的直接选举。可以进行市县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由党代会直选的试点。

第七,建立选举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界定选举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如非组织活动、拉票等。适当制定一些具体的禁止性规定,规范选举行为。实行党员监督选举程序的制度。

35、要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务变动

“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务变动”,这是《决定》为保障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而提出的一个新要求,其实质是保证尊重党代会、人代会的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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