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矿产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意见
一、资源状况
1、土地资源。我市土地总面积14130642.7亩。其中农用地10379061.4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3.45%;建设用地683329.9亩,占总面积的4.84%;未利用地3068251.4亩,占总面积的21.71%。
2、矿产资源。现已查明和发现的矿种有煤、铁、硫铁矿等23种,占全省已发现矿种的19.5%。其中有探明储量的矿产12种,占全省有探明储量矿产的19.3%。其中全市含煤面积4654km2,占全市国土面积的49.01%。资源总量458.8亿吨,现已探明储量273.8亿吨,占全省无烟煤探明储量的54.5%,占全国的26.6%。全市现有煤矿保有储量约66.5亿吨,其中乡村煤矿保有储量约17.5亿吨。
二、目标任务
1、大力开展对未利用地和废弃建设用地及被破坏土地的开发复垦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平衡有余。2010年前,每年开发复垦整理土地不少于8000亩,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不少于5000亩。
2、加大农用地整理力度,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土地利用率,进一步提高耕地质量。2010年前,中低产田改造每年不少于6000亩。
3、严格控制城市、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010年前,城镇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年均不得突破1500亩,乡村建设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突破200亩。
4、加大“城中村”、旧村(镇)改造力度,提高城市、村庄和集镇现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率,控制城市、村庄和集镇外延扩展,减轻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对耕地的压力,保护城、镇、村周边良田。2010年前,全市每年改造“城中村”不少于9个,农村旧村整理改造不少于15个。
5、控制新建煤矿开采规模,鼓励大规模开采,确保资源最大限度地利用。新建煤矿开采规模不得低于100万吨/年。
6、整合现有煤炭资源,改革采煤方法,提高现有煤矿采矿回采率,延长现有矿井服务年限期,提高资源利用率。重点产煤县年产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必须整合,整合后的开采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大中型煤矿的采矿回采率要在现有78%左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乡村小煤矿的采矿回采率要由现在的35%左右提高到60%左右。
7、加快煤矸石利用步伐,积极鼓励和扶持煤矸石电厂和煤矸石砖厂项目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对土地的压占和破坏耕地取土。
8、对铁矿石要进行精选,提高利用率。
三、保障措施
1、修编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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