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爱国卫生计划
乡村爱国卫生计划一
为加快推进卫生强县建设,根据《xx市、卫生强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xx〕69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卫生强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的通知》(丽政办发〔20xx〕124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开展20xx年度卫生强乡镇(街道)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xx届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协调发展,切实加强基层公共卫生工作,提高广大城乡居民健康水平。
二、创建目标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开展创建活动,客观、公正地评价乡镇(街道)卫生工作发展水平,促进基层卫生基础设施、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实现基层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县符合创建条件的乡镇有。古市镇、象溪镇、大东坝镇、新兴镇、赤寿乡和枫坪乡,以上6个乡镇为创建单位,争取20xx年创建成功。
三、申报和考核标准
申报乡镇(街道)必须已获得市级以上卫生乡镇(街道)称号;所在地卫生院获得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者200强卫生院称号;辖区内申报前两年及当年未出现因防控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等公共卫生事件,未发生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孕产妇死亡事件。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策保障、机构建设以及卫生工作发展水平等,考核总分为100分,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凡申报考核的乡镇(街道),应申报指标自评合格,且对照评分指标自评分须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
四、申报与管理
申报乡镇(街道)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提出申报,由县政府组织初评合格后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委托市创建卫生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并报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丽水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
卫生强乡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合格者,继续保留称号;对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警告或取消称号等处理。被取消称号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实施阶段(7月31日前)
(未完,全文共2689字,当前显示84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