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自治:现状、问题与趋势
江苏社会科学》杂志社组织了6位学者的5篇文章讨论中国乡村政治发展问题,又约我对这几篇文章作一个综合评论,我很高兴接受这个任务。几位学者是各自研究领域的专家,文章自然是他们各自深思熟虑的结果,如果我对他们的看法持有异议,要想在这样的短文中讨论清楚,是不很容易的。但许多问题能否搞清楚往往和讨论的时间长短无关,要紧的是大家通过每一次讨论能够加深对问题的理解。基于这样一种想法,我也就不再为对各位学者的文章说长道短而不安。
一、关于中国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现状
中国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以村民自治选举的展开为核心,但这项事业的发展并不顺利。几位学者的文章讲到了村民自治所面临的主要困难。
1.宗法力量还很强大
于建嵘所讲的乡村宗法力量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反映了目前中国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深层次矛盾。中国农村社会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这种转型首先是权威结构的生成方式和运行方式的转变。宗法力量成为一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力量,自然表明这个社会还有严重的传统社会的性质。于建嵘的文章表明:在相当一些地方,乡村宗法力量还很强大,只是在过去更强大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它暂时偃旗息鼓了。
这里不妨提出一个关于宗法力量的更具体的问题。宗法力量是向正统权威挑战,还是向村民自治挑战。我们知道,正统权威和村民自治的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党支部,它在村级社会有最高权威;后者往往没有权威性或权威性附着于党支部。事实是,宗法力量在向正统权威挑战,因为它向其它力量挑战意义不大。宗法力量如果要介入村民自治选举,也是要寻找替代正统权威的机会。如果这样想,问题可能变得简单。
消解或削弱宗法力量的途径何在。第一个办法是下大力气真正地推动乡村民主政治。于建嵘提到了这一点。在我的调查中,一个大村几乎由一大姓氏构成,但因为那里出现了村民自治的推动者,宗法力量也不能左右农民了。一个家族在政治上可以分裂,家族成员会支持各自的代表竞选。第二个办法是市场经济的冲击,这个也很灵验。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地方,可以有家族经济,但不会是大家族,不会有大的宗法势力。有了这两点判断,我们也许对宗法力量不会太过担忧。
2.村民委员会出现无权的尴尬
贺雪峰的文章说村民委员会没能维护农民的利益,这在相当一些地方是事实,没有人存有异议。但他又说,这是因为农民处于“原子化”的状态,我以为难以讲得通。他还说,这个原子化的状态会导致成立农民协会也不能维护农民的利益,我同样深表怀疑。
贺雪峰的调查发现,如果被选民选举出来的干部迎合乡镇领导的错误做法,则不能代表农民的利益;如果不迎合,则会被逼辞职。这样一个观察恐怕过于简单了。如果这是事实,中国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是不会有任何意义的。
任何社会群体的成员都有所谓“原子化”的性质,而改变原子化状态的条件是他们自己的组织;影响组织程度的因素包括了农民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其它社会条件。城市居民也有所谓“原子化”的性质,但他们有自己强大的组织系统,原子化的性质就不具有社会消极意义。说农民有“原子化”的性质,然后说他们的组织受到原子化性质的制约因而没有意义,这逻辑上是矛盾的。组织的存在就在于使“原子”处于一种结构中,如同物质世界一样。原子状态本身并不排斥它们的结构化或组织化;如果不能被结构化,那一定是外部的原因,例如,超过一定水平的高温,会使一些物质处于离子状态,而无法结构化。社会结构是同样的道理。组织的意义就在于使“原子”处于结构化状态中,不能说“原子化”状态与结构化状态是不兼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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