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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一、深刻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又一重大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重大意义。

第一,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好,农民的收入更多”,让广大群众共享林业发展成果,而且对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合理调处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二,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丰富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深化农村改革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实现还山、还林、还权、还利于民,让农民真正成为山林的主人,实现“山定主、人定心、树定根”,可以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后劲。

第三,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激发和增强林业发展活力、促进农民增收的迫切需要。这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林业产业发展的权属问题,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交给农民,真正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必将有效地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调动广大农民经营山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拓宽农民增收就业的渠道,走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符合林业发展规律、符合广大农民意愿的兴林富民之路。

第四,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经济强市的有效途径。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光靠堵和禁是不行的,只有产权明晰了,责任才能明确,才能将管护森林资源与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变少数人护林为多数人护林,有利于鼓励农民多栽树、栽好树,从根本上调动农民爱林、护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准确把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林业生态安全的系统工程。我们要按照中央、省和长春市的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生态和产业发展并重的林业发展战略,进一步创新集体林业经营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在工作中要坚持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依法办理、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原则,抓好明晰产权,放活经营,创新机制,规范流转,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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