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实用法律政策明白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权益的部分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重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人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第四十九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3、什么是财产所有权。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拾到别人丢失的饲养动物可否归已所有。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制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所以拾到饲养动物应归还失主,失主可适当给予补偿。
5、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上有何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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