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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常委会专项工作审议的程序

一、制定年度计划。依照监督法第八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按照确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原则与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制定年度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委员长会议通过,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监督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以便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视察或专题调研。依照监督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这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一个重要发展。这样做,可以充分了解“一府两院”该项工作的实际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有助于在听取和审议该项工作报告时,更加有针对性地提出批评意见和改进的建议措施,提高审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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