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工作细则材料
依法行政工作细则材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保证决策公开、公平、公正,结合人力社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局重大决策事项适用本规则。但突发性或紧急情况的重大决策除外。
第三条x局重大事项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决策无效。
第四条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㈠代拟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㈡制定x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
㈢编制全区x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㈣对疑难工伤案件的认定;
㈤作出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决定;
㈥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具体办法按《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决策形式
第六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党组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负责承办本局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三章方案准备
第八条各科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九条各科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㈠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㈡遗漏必要的信息;
㈢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㈣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条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四章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㈠决策备选方案;
㈡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内容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意见,成本效益分析意见等;
㈢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二条局党组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㈡拟定方案的科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㈢决策事项的分管局长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㈣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办公室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归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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