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救助制度的思考
医疗救助是政府和社会对贫困公民中因病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的行为。医疗救助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对贫困公民进行医疗救助是世界各国政府在保障国民健康方面的重要职责之一。在患病时获得医疗救助,是贫困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属于基本生存权利范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庭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或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我国十分重视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和医疗救助工作。1997年和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对无力支付能力的危急患者实行医疗救助”;“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2003年,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要求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医疗救助制度。2006年3月,温家宝总理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要求“探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规定“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实施《意见》的总体规划,从2005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在各省(区、市)的部分县(市、区)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再用2-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一、国外医疗救助制度
国外医疗救助,是由政府承担主要责任,对贫困人群和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人群中患病人员提供医疗服服务的医疗保障制度。尽管各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因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差异而选择了不同的模式,但是绝大多数国家都对穷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采取了医疗救助方式。从健康保障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分析,各国的健康保障制度发展和演变的历史基本上都是从最初的仅仅涉及到贫困人群医疗救助制度开始,逐渐形成多层次的健康保健制度。
虽然各国的医疗救助在制度规定和保障模式上有所不同,但都呈现以下特点:救助对象上,主要是贫困人口、儿童、残疾人及特殊病患者等特殊人群;救助费用上,主要来自政府财政,也有社会捐助和慈善机构提供,个人支付较少;救助方式上,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直接给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或购买非公立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根据国民收入水平,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综观医疗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都按照收入高低来设置医疗保障层次,满足不同收入人群的医疗保障需求。
二、我国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情况
(一)救助政策
借鉴各国医疗救助的经验,我国的医疗救助制度在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社会各界参与。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救助对象。分析我国目前困难人群的状况,急需给予医疗救助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人员:(1)城市居民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己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经济负担仍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3)农村五保户;(4)贫困农民家庭成员;(5)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三无人员”(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
2、救助基本标准。由于各地财政收入状况的差异,医疗救助水平只能按照“广覆盖,低标准”原则,根据本地的财政状况和救助对象支付能力,设置了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从全国己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地区的情况分析,全国平均起付线为1120元;平均封顶线为7238元;在起付线之上,封顶线之下设置了报销比例,平均报销比例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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