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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座谈会讲话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规定》的重大意义

2004年颁布实施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局13号令,以下简称原《规定》),对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使安全评价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我省近几年的实践看,各机构在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有力地配合了安监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企业日常安全检查等方面的工作。对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但随着安全评价工作的不断发展,也遇到了一些原《规定》难以解决的新问题,反映出当初立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对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门槛设置偏低,导致机构数量偏多、规模偏小,机构之间恶性竞争严重,需要提高准入门槛和对机构布局进行合理规划;有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够详细,不利于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实行责任追究,需要对处罚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安全机构装备匮乏,安全评价方法简单、技术水平低等。因此,从2007年2月开始,总局规划科技司组织专家对原《规定》进行修订,经多方调研、座谈、讨论和征求意见,新《规定》于今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新《规定》从着重于提高水平、着重于科学规范、着重于加强管理的角度出发,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使之适应当前安全评价资质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需要。

新《规定》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巩固规范中介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将进一步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增强自律意识,改进安全评价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将加快引导和促进现有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形成一批技术实力雄厚的安全评价机构,更好地发挥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支撑作用。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新《规定》的重大意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深入学习,全面掌握相关规定,认真贯彻实施。

二、正确掌握新《规定》的立法内涵

原《规定》共有35条,4300字左右,新《规定》拓展为43条,6700字,并另附3个附件。新《规定》立足于中介机构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指导思想,与原《规定》相比,内容更加丰富,规定更加具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为今后一段时间安全评价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新《规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新特点:

(一)明确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指导思想

从全国范围来讲,安全评价机构整体偏多,市场竞争过度,恶性竞争较为普遍,不利于安全评价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实现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化发展,新《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国家总局下达我省的安全评价机构控制指标为:甲级资质4家、乙级资质10家以内(不含煤矿)。就目前来讲,我省现有13家评价机构,总体上与市场需求是相平衡的,也符合总局规划要求,将不会因总量限制而需强行关闭和整合一批评价机构。

(二)规定了安全评价人员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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