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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职工之家评定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职工之家(以下简称建家)创建活动,加强对建家工作的管理,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职工之家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自身建设的决定》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市所有工会基层组织和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楼宇)工会组织。

第三条开展建家活动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履行工会基本职责、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发挥工会桥梁纽带作用的重要载体,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

第四条建家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这一我国工人运动的时代主题,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把工会组织建设成为广大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工会干部锤炼成听党话、跟党走、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的要求,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本地区、本产业(系统)、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以基层工会双亮、乡镇(街道、园区)工会6+1规范化建设工作为基础,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和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等活动,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赋予建家工作新内涵。坚持以职工为本,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把工会组织建设成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五条建家工作要坚持服务大局、突出维护、依靠群众、创新发展、规范建设、齐抓共建的六个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争取行政支持,广泛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形成党政工齐抓、各部门配合、职工全员参与的共建局面。

第二章评定与管理

第六条建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总工会负责制定全市建家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工作意见,对各级工会开展建家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负责市级合格职工之家(小家)、先进职工之家(小家)、示范职工之家(小家)的评定与管理和省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的推荐、申报。接受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委托负责对我市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省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的考核验收工作。

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实施意见和考核评分细则,负责本级各类职工之家(小家)荣誉的评定和管理;负责市级各类职工之家(小家)荣誉的推荐、申报;负责组织所属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楼宇)工会及基层工会开展建家活动,分类指导,培育典型。

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楼宇)工会做好本级和所属基层工会开展建家活动,并向上一级工会推荐合格、先进职工之家(小家);乡镇(街道)总工会,可评定和管理乡镇(街道、园区)一级的合格职工之家和先进职工之家(小家)。

基层工会积极开展建家活动,负责合格职工小家的确认和管理。

第七条各级工会要建立各层级职工之家(小家)的先进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市总工会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先进职工之家(小家)。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定期评选、表彰先进职工之家(小家)。

第三章评选要求

第九条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新时期建家工作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坚持建家方向。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按照党政工共建职工之家要求并形成合力,把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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