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方式
一、法治领域中的不和谐因素
造成社会不和谐或者冲突的因素是众多而复杂的。就法治领域而言,首先,目前社会公众特别是公务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仍然比较淡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公权力因素。从当今引发社会冲突的原因看,多数都是由于对政府和其他公权力的约束机制尚不健全,政府和司法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作为造成的。公权力行使不当是导致社会冲突频发,官民情绪对立的主要原因。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处理社会矛盾中不当行使裁决权引发的新争议也在不断增加,无形中加剧了社会冲突。
面对大量的社会冲突,能否建立起有效的民间和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也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必须看到,目前我国的民间与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并不健全,缺乏权威畅通的冲突解决渠道。地方政府在处理各类冲突时,习惯于将矛盾上交中央,给上级政府造成压力。加之公众青天意识浓厚,对信访等非法律申诉方式过度迷信,造成本来就不很畅通的纠纷解决渠道越发不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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