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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反商业贿赂的新措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而商业贿赂行为严重地腐蚀着市场,极大地威胁着我国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成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巨大绊脚石。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今年,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对我国反腐败与反商业贿赂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提供了加强反商业贿赂工作新的契机。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上,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态势与治理问题,成为与会代表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与犯罪特征

商业贿赂并不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个罪名,它只是犯罪学意义上的“罪名”,究竟应如何科学界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呢。来自武汉大学的康均心教授认为,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应综合考虑我国立法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既要符合我国国情,又应适应国际合作的要求。因此,所谓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有关单位或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直接或间接向国内外拥有职务的单位、个人提供、许诺给予、提议给予和实际给予财物及财物之外的一切不正当利益,并侵害他人职务廉洁性;或者拥有职务的有关单位、个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害职务廉洁性,索取或收受财物及财物之外的一切不正当利益,意图为他人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普遍认为,尽管近年来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商业贿赂犯罪还是大面积地存在,并且不断出现新情况、新特点。河南省检察院的朱艳菊检察官分析,当前的商业贿赂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犯罪领域不断扩展,热点领域、重点岗位或带有垄断性质的部门成为“重灾区”;第二,权力、职位主动“寻租”现象突出;第三,作案时间长、次数多,大要案比例高;第四,犯罪方式更加隐蔽;第五,行贿、受贿手段多样化,除直接物质利益之外,间接物质利益以及非物质利益也成为“交易”的标的;第六,案中有案,窝案、串案情况十分普遍。

从更具体、更微观的角度解析商业贿赂犯罪,也是本届研讨会的鲜明特色。河北大学教授孟庆华对目前引起广泛关注的高校商业贿赂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当前“象牙塔”内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以下四个领域:一是图书、教材、辅导教材、教学仪器设备的购买;二是大宗货物、学生用品的购买;三是校园建设工程;四是教学行政审批活动。孟庆华教授认为,当前高校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的滞后,是导致高校商业贿赂犯罪频发的重要诱因之一。

二、发案原因与治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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