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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需加强绿色法治工作

我国高速发展所依赖的环境成本,不可能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通过战争掠夺、转移人口和不平等的国际贸易等转嫁出去。由于资源代价、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只能在国内消化,加上人口众多、发展压力大、环境历史欠债多等,使得我国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另外,由于环境利益分配不均,保障机制不健全,一些地方的环境纠纷甚至环境权益抗争现象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严重。因此,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除了继续走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道路、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外,还应采取措施平衡各方的环境利益,促进人与人的和谐。为此,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不仅发展和完善了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十一五”规划所提出的促进人与环境和谐的内容,还特别针对人与人的和谐提出了平衡环境利益的要求。

一、构建环境和谐的社会需要加强绿色法治工作

人与环境和谐、人与人关于环境利益的和谐,属于环境和谐的两个方面。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环境和谐的具体举措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决定》是党的重要文献,还要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形式转化为国家、社会、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准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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