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领导讲话
各位领导、
同志们:
9月8日,姜大明省长签署省政府第号令,公布了《*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这个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这在我省海洋与渔业法制建设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办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坚持依法行政,为进一步提高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水平,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总体思路与主要原则
在传统渔业经济中,主要以自然资源的捕捞为主。随着捕捞强度的不断加大,渔业自然资源日趋减少,渔业养殖与增殖在现代渔业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已经成为我省渔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随着渔业养殖与增殖工作的迅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如,渔业苗种管理无序、水产品质量检测与投入品管理制度不健全、增殖行为不规范、渔业防疫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威胁到水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到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渔业发展的新形势,省海洋与渔业厅早在*年开始即着手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调研工作,并于2005年初完成了《办法》草案的初稿。*年,波及全国的“多宝鱼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水产品质量“抓源头、保质量”的呼声日趋高涨。为此,省海洋与渔业厅加快了《办法》的起草步伐。*年初,为确保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了《办法》草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深入到渔业养殖与增殖单位以及捕捞企业进行调查研究的同时,组织召开了多次专家和基层工作者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根据专家学者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小组及时调整了起草思路,经反复酝酿、讨论,我们最终确立了《办法》的总体思路为:以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规范渔业养殖和渔业增殖行为为主线,加强疫病控制和监督检查为辅助,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渔业养殖规划、养殖调查评估、药物残留检测、水产品生产记录、渔业增殖项目管理、增殖保护区、疫情应急制度、违法行为记录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制度进行重点规范;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不便于实际操作或者已经不适应实际需要的部分,根据上位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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