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加强党内民主和监督,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努力把县局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3号),特制定本制度。
1、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除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还要主动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2、县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每次召开的时间一般为2-3天,也可根据上级党组的要求进行。民主生活会召开前15日应将民主生活会方案、会议准备情况和召开时间向上级党组报告;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情况于会后一个月内报上级党组,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会议记录(复印件)、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发言提纲、群众意见和整改措施等一并上报。
3、民主生活会分为会前准备、召开会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具体分为:
(1)确定主题。县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市局党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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