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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1)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录用

第五章考核

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七章职务升降

第八章奖励

第九章惩戒

第十章培训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退休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未完,全文共2655字,当前显示8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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