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基层工商所法制工作考核办法
xx市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法制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所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工商所监管执法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和《山东省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法制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含市局直属分局,下同)设立的工商所的法制工作考核。
第三条对工商所法制工作的考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和综合考核的原则。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第四条对工商所法制工作考核下列内容:
(一)落实法制工作和依法行政所长负责制情况;
(二)工商所法制员的配备情况;
(三)工商所法制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评议考核,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五)对行政许可、收费、处罚、监督管理等各种行政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情况;
(六)对本单位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初审)、组织听证情况;
(七)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诉讼及赔偿案件情况;
(八)组织法制教育培训和普法宣传情况;
(九)其他应当考核的法制工作。
第五条各县、分局法制机构对工商所法制工作应每半年考核一次,并纳入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考核范围。
第六条县、分局对工商所法制工作的考核分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在本系统公布。
第七条实行“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工商所,不得对该所及所内人员树优、评先。
第八条结合对工商所法制工作的考核,开展优秀法制员评选活动。对工商所优秀法制员的评选,由县、分局负责,具体由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实施。优秀法制员每年评选一次。
优秀法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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