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站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安全用车、规范用车、节约能耗、提高效能,充分发挥车辆在单位日常工作中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站办公室是公务车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合理使用”的原则,对所有公务车辆的购置、使用、保养、维修、年审、安检进行管理。
第三条所有车辆应按车号登记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车辆的各种附带资料,除车辆行驶证、保险卡、车辆购置税纳税证明、车船使用税纳税证明、养路通行费缴纳凭证、车辆使用手册、车辆购置时配备的随车工具和附属品由车辆使用人保管外,其余均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四条车辆零配件、车用饰品、工具等,由办公室购置。使用人对上述物品负有保管责任。
第五条办公室指定专人将每部车辆所配置的附属品、随车工具等,在《车辆管理档案》中予以记载,车辆移交时应全部随车移交,如有损坏或遗失,由使用人负责赔偿。
第二章车辆使用
第六条站公务用车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调度,主要用于:
一、主要领导相对固定用车;
二、接待上级机关和其他外站领导;
三、各部门业务需要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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