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之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使本集团公司员工的管理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集团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2.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集团公司本部(以下简称集团本部)及下属企业(绝对控股。相对控制、或由台方为主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录用
第三条。各企业(泛指集团公司本部与下属企业)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依据新进人员事务处理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有关责任人员核准后,由集团公司本部与下属企业的人事部门办理考选事宜。
第四条。新进人员经考核及审查合格后,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办理《员工登记表》(见附表一),原则上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应当缩短其试用时间;优秀人才特聘者,可免去试用期,直接任用。第五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五日者,不给薪资.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送交下列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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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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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期医院健康检查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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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学历证和职务资格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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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手册》或《待业证》或《聘用手册》或《退休证》(其中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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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地户籍人员还应具备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开具的(外出务工证9或允许外出工作的证明以及档案材料存放单位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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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半身免冠照片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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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试用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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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事资料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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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吸食毒品者;
4.。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5.。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6.。。品行恶劣,曾被开除者;
7.。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员工一经录用或做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都应与用工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及《聘任合约书》(见附件一、二、三),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正式录用的职工必须承诺。不论是什么缘由离职时,解除劳动合同和聘任关系后,不得从事与本集团有竞争的相同行业的工作,否则视为对本集团不忠诚,一概不予录用。
第三章。工作
第十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通告及公告。
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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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事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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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了解企业的宗旨、风格、精神,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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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个员工必须保证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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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兼任本集团公司外其他公司的职务成在外从事与本集团及所属公司经营业务类似的商业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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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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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或假借职权接受不当之招待和贪污舞弊,或以企业的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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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员工在工作期间内,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司的工作场所做与本职工作不相关的事,防止危险,增进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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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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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未经主管批准不得携带公物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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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未经主管允许,严禁进入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得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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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员工应保持工作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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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员工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相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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