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永续利用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结合武夷山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武夷山景区范围内,从事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武夷山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武夷山景区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应当依法严格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非法转让。
任何组织、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
第五条保护管理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应当维护群众利益。因保护管理需要给当地群众生产、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章保护管理机构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的重大事宜。
协调委员会议事规则、办事程序等经协调委员会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南平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武夷山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和监督。对景区在保护管理方面需要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确定的重大事宜,应当由南平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并对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武夷山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协调与武夷山景区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管理机构的关系。
第九条武夷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武夷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景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保护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三)组织实施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四)管理、维护和完善武夷山景区配套设施;
(五)制定武夷山景区的管理制度,负责景区内环境卫生、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武夷山景区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其安全设施,维护交通、旅游秩序,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七)依法查处武夷山景区内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武夷山景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景区管理机构行使,具体权限、范围等方案由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拟定,经南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涉及武夷山景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后依法作出。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
(未完,全文共3448字,当前显示110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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