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部门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中办发[2004]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全委会对乡镇党政正职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条乡镇党政正职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县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四条全委会的表决由县委常委会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县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
(二)县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县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四)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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