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规范经济决策程序,提高经济管理和经济政策执行水平,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直接管理的各乡镇、党政机关各部门、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3、权责一致、审用统一的原则;
4、违纪违法必究、教育管理并重的原则;
5、奖罚分明,普遍与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依据材料,是审计部门依法审计后出具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专题报告和案件线索移送材料。
第五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除《审计法》有明确规定外,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委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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