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类审计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和《德清县乡镇(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类审计遵循原则
(一)任期必审的原则。凡是由县委直接管理的各乡镇、党政机关各部门、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任期内都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审计对象上,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内容上,突出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的审计。注重提供和反映领导干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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