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为规范局系统临时工管理,提高临时工素质,保障用人单位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临时工一般是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人事处核实澄清各单位的现有临时工人数,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确定使用临时工人的编制和岗位。各单位临时用工的编制和岗位,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三、临时用工实行审查制度。人事处为局系统临时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使用临时工,要在上年末向局人事处书面申报年度用工计划,经局人事处审核后,根据编制规定和岗位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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