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察人员持证上岗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干部考察制度,规范干部考察工作,提高考察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考察工作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及其他部门有相同性质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干部考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公道正派;
(二)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
(三)具有胜任干部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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