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干部“考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中央、省委关于干部“考学”管理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核管理,进一步改进我市干部培养、选拔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考学”工作坚持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对干部的“考学”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自学管理
第四条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按照市委统一要求安排干部在职自学,做到计划周密、内容具体、任务明确、措施到位,确保自学质量。县(处)级干部在职自学必须做到按计划要求学习有关书籍、文件,按时完成学习进度和学习书目;每年自学70━80万字的书籍和资料,其中精读三分之一;要以适合自身特点的有效方式开展自学,可以制作读书卡、剪报、也可以作注、划重点、写体会,并坚持作读书笔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做到学以致用,提高工作水平,并坚持每年撰写1━2篇理论探讨或工作研究文章。
第五条市委每年对县(处)级干部在职自学和理论中心组学习情况检查一次,主要检查学习计划进度、质量和实效。对不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质量较差,特别是干部通过学习后,其理论素养和工作水平没有提高,明显不适应岗位需要的,将列入重点检查名单,并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六条干部自学情况记入本人学习档案。
第三章离职学习管理
第七条下级党委(党组)应积极配合上级党委做好选调学员工作,参训学员要按时参加学习,确有实际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要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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