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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工作运行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从政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若干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机关工作运行程序。

第二条本工作运行程序适用于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垂直管理单位。

第三条各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个第一要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努力形成民主科学的决策目标机制、权责明确的执行责任机制、及时严密的督查落实机制和严格高效的考核奖惩机制,推动全县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章工作程序

第四条请示汇报程序。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遇有重大问题、重要决策事项、紧急情况或其他需要汇报的事项,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请示汇报。请示汇报工作一般应逐级进行,先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再向主要领导汇报。未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汇报的工作一般不直接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请示汇报,更不得向不分管的其他领导多头请示汇报。如遇重大紧急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但事后要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搞好衔接。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汇报工作时,应事先做好准备,研究提出拟办理建议,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审阅后,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对请示汇报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对属分工职权之内的,要适时予以答复;对需向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或提交县委或县政府集体研究的,要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主导意见后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然后按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集体研究的意见答复。

第五条工作沟通程序。领导之间、上下之间、新老之间、左右之间,要根据需要经常沟通工作。县委、县政府领导成员之间要经常沟通思想、沟通工作,特别是分工相近或相同的领导成员之间更要经常沟通,以达到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做好工作的目的。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与县直部门、单位及乡镇要经常沟通,掌握工作运行情况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商解决办法。根据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单位受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委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特别是在研究制定政策性文件、规定时,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沟通,以确保各项政策相互配套、便于操作。沟通工作可采取电话沟通、书面沟通,也可以当面沟通或召开会议进行沟通等。沟通工作态度要诚恳,沟通者要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被沟通者也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集思广益。

第六条工作酝酿程序。县委、县政府领导成员对所分管工作,应在认真分析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主导性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先与有关的乡镇、部门和单位进行酝酿分析,再与县其他几大班子分管领导进行沟通,最后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与有关领导成员和乡镇、县部门及单位负责同志就相关工作进行酝酿分析。各乡镇、各部门及单位对一些重要工作的决策,要及时与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酝酿分析。酝酿工作要开诚布公,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敞开思想,各抒己见,尽量把问题想周全、分析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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